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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人: |
张小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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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题目: |
解除合同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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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
2008年5月1日,我与天津市龙辉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检测治理中心合同书,在山西洪洞县开设龙辉检测治理中心,由天津市龙辉提供经营产品,当时约定,在他们收到货款7日内发货。然而,我在2008年5月7日按期支付全部货款后,龙辉公司却迟迟不予发货。至如今,货物仍未发出,由于他们的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致使我延误商机,丧失客源,造成各方面的重大经济损失。事后,原告虽与被告多次协商和解此事,但被告却一直不予答复.7月2日,我因这事到达天津他们公司去索要货款,起先他们提出三个条件:1继续做这个项目2换做水业务3到法院起诉.
当我们看见谈判无结果的情况下要起诉他们妥协了.说:7月份底先给一万元;8月15日前再给一万元,剩下的3200元不给了,我们为了能尽快解决此事,所以就答应了他们的请求,结果到月底他们又用了以前骗人的方式,换人打电话,而储龙(他们公司负责人)却连电话也不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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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1、首先感谢对本站的信任。
2、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合同,应该履行各自义务,现对方违约,你可协商处理。
3、协商不成可诉讼,注意保留证据。
不清楚之处可拨打天津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920718137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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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0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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