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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擅将耕地改虾塘被判拘役并罚金
2008.7.14


 

          6月27日,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凤南村7组农民鲁德仿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鲁德仿因承包地(系基本农田)地势低洼,种植庄稼产量不高,遂于2007年11月擅自将承包耕地改为虾塘。该村支部书记张某得知此事后,安排村干部邓某等人前往制止,但被告人鲁德仿不听劝阻。

当月28日,射阳县合德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接报后,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了被告人鲁德仿土地违法行为。当月月底一天夜间,被告人鲁德仿继续将耕地挖成虾塘计7.12亩。案发后,被告人鲁德仿及时将该虾塘恢复为农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德仿违反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孙海雷  耿贵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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