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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居民离婚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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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7 |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所需要件 当事人提供证件及材料: 1、当事人持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要求A4规格,写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示和双方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各2张。 办理指南 凡在天津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须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离婚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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