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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假药、劣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2009.5.30

       从5月27日起,凡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将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明星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解释规定主要是考虑假药、劣药让老百姓深恶痛绝,在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这个特定时期,生产假药、劣药更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对于整个救灾、抢险工作产生直接的危害。所以解释这次规定要依法从重处罚。
  据了解,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5月27日起施行。解释共八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其他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医疗机构实施的销售假药、劣药行为如何定性处理;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共犯论处的情形;竞合犯罪的处理;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劣药从重处罚;司法解释的效力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凡是发现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关的假药、医疗器械,将坚决予以打击。尤其在当前全国都在防控甲型H1N1流感过程中,更加严密地做好打击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相关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都会严厉打击,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
  针对明星代言假药、劣药广告的现象,熊选国表示,明星代言行为,从司法解释角度来看,首先是提供广告宣传这个行为的定位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熊选国解释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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